日前,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在总则部分《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限定了“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这一条件。这一改变打破了现有储能项目依据建设、使用的物理位置进行应用领域划分的界限,创新性地提出根据储能服务的边界来进行管理的方式,为储能提供了更灵活的发展空间。同时根据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技术特点及发展现状,对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提出明确要求,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这两条改变,充分体现了能源局与时俱进、科学创新地管理思路,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为储能各类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应用留有发展空间。《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与正式文件对比:
所在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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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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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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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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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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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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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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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包容审慎原则,包括规划引导、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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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包括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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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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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导、改革助推,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研究本地区重点任务,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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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导、有序发展,立足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本地区重点任务,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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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备案建设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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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池一致性管理技术取得关键突破、动力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健全前,原则上不得兴建大型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已建成投运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应定期评估电池性能,加强监测、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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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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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并网运行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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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建立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消防救援联动机制。项目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项目运行期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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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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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第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包括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发展及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储能政策执行、并网调度、市场交易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能源技术创新规划等相关文件,在论证发展基础、发展需求和新型储能技术经济性等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确定全国新型储能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等。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导、有序发展,立足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本地区重点任务,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关系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型储能发展规模与布局研究,科学合理引导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第三章 备案建设
第八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完成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第四章 并网运行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第十八条 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章 监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新型储能管理平台,实现全国新型储能项目信息化管理,将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运行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建设、运行、市场交易情况,研究并定期公布新型储能发展规模、建设布局、调度运行等情况,引导新型储能项目科学合理投资和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